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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就通|对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但已经施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4-13 来源:滕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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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尽管该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标的额不大、工程量相对较小的工程特别是转包、分包的工程,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工程,因为《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的规定,据此对已施工的工程,认定合同已成立,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如合同有效且能够根据当事人举证确定双方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则按照当事人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合同无效,则参照当事人约定,折价返还施工方;如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按照市场造价进行鉴定确定支付工程价款或折价返还的金额。已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施工方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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