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就通|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工程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2-04-14 来源:滕国律师事务所
对于必须招标而未招标以及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仅要依法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司法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