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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就通|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工程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2-04-14 来源:滕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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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对于必须招标而未招标以及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仅要依法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司法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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