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就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2-04-15 来源:滕国律师事务所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不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的责任。该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是民事责任。如果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赔偿投标人的其他实际损失;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招标人重新招标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责任;如果双方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